1樓
wmxhr0219 發(fā)表于:2023-7-5 14:54:47
王小燕于2017年5月8日入職廣州新和公司擔任設(shè)計副總監(jiān)。
2018年4月8日,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。
王小燕于2018年6月25日申請仲裁,王小燕認為,2018年3月8日為婦女節(jié),該日為星期四,2018年3月8日可享受0.5天假期,但其當日全天出勤,公司應支付0.5天加班工資(按300%計算),故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8日婦女節(jié)上班的加班工資833元,仲裁委不予支持。
王小燕不服,提起訴訟。
公司認為,如加班需向公司申請并獲批準,但王小燕2018年3月8日并沒有提交加班申請,不存在加班事實,其公司已正常發(fā)放該日工資給王小燕。
一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根據(jù)《全國年節(jié)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》第二條的規(guī)定,婦女節(jié)(3月8日),婦女放假半天。
根據(jù)《關(guān)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(guān)工資問題的函》(勞社廳[2000]18號)規(guī)定,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(jié)日期間,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;顒雍驼粘9ぷ鞯穆毠,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,但不支付加班工資。如果該節(jié)日恰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,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。
本案中,2018年3月8日為星期四,公司已向王小燕發(fā)放該日的正常工資,王小燕要求公司支付該日加班工資的請求于法無據(jù),故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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