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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R知識
薪酬福利

細談派遣機構對勞務派遣工所負的責任

   從勞務派遣機構的角度出發(fā),國內(nèi)外學者將勞務派遣的概念定義如下:
   "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簽訂的勞動者派遣合同,是派遣公司把雇傭的派遣勞動者〈也可以說是“借用”的勞動力〉提供給用人單位使用,并從中獲得利益的合同!
   "日本學者三浦和夫(1997)將人才派遣業(yè)者定義為:“將自己雇傭之勞工,于雇傭關系存續(xù)中,并且在他人的指揮監(jiān)督下,為他人從事直接勞動的業(yè)者”
   "勞動力派遣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以營利為目的,將自已的勞動者委派到第三者處并在其指揮監(jiān)督下從事勞動的經(jīng)營行為。
   可以看出,盡管學者們關于勞務派遣的定義各不相同,但是都指出了勞務派遣的相同內(nèi)涵,即勞務派遣涉及三方主體,較傳統(tǒng)典型的勞動關系更為復雜。在勞務派遣關系中,存在著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之間、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勞動者與用主單位之間的三種勞動關系;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討勞動合同,成為傳統(tǒng)標準勞動關系下的兩個主體;而用主單位基于與派遣單位的民事合同,對勞動者進行實際上的使用和管理,成為勞務派遣關系中的第三個主體。
   雖然上述學者們對勞務派遣的定義揭示了勞務派遣的實質(zhì)和基本特征,但是還是不完整的,不能完全概括勞務派遣的所有特征。特別是不能與“借調(diào)”這種用工形式相區(qū)分。"

作者:中國勞動關系網(wǎng) 來源:《中國勞動關系網(wǎng)》 時間: 2012-3-10 13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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